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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发布实施

5月27日,辽宁省政府以辽政发[2014]11号文件印发了《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此前,4月23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规划》。
  《规划》是全省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是科学开发国土空间的行动纲领和远景蓝图,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规划》明确了全省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提出了到2020年空间格局构建、空间结构优化、城乡区域发展、可持续发展等四个方面的主要目标,确立了构建以“一带一区”为主体的城市化战略格局、以“五区”为主体的农业战略格局、以“两屏一带两廊”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等三大战略任务。
  在对全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辽宁省主体功能区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等四类。
  优化开发区域包括36个市辖区,面积为11324平方公里,占全省的7.65%。区域发展重点是加快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建设,强化沈阳、大连中心城市功能,率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成东北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和陆海交通走廊,全国先进装备制造业和新型原材料基地,重要的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基地,辐射带动东北地区发展的龙头。
  重点开发区域包括38个县(市、区),以及其他重点开发的76个城镇,面积为38861.4平方公里,占全省的26.26%。区域发展重点是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集聚能力,积极承接优化开发区域产业转移,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提高集聚人口的能力,建成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全省重要的人口和经济密集区。
  限制开发区域分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包括13个产粮大县(市)及其他以点状分布的218个乡镇,面积为68411.6平方公里,占全省的46.22%。区域发展重点是着力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稳定粮食生产,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农产品供给。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13个县(市),面积为29403平方公里,占全省的19.87%。区域发展重点是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大力实施青山、碧水、蓝天等重大生态工程,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减轻人口对生态环境压力,建成保障全省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
  禁止开发区域包括世界文化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221处,点状分布在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之中。区域保护重点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建成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地。
  《规划》提出了建立完善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开展各有侧重的绩效评价、健全规划实施机制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规划》的发布和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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