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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发展园区指导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发区顺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增创发展新优势,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将在开发区内开展创建科学发展园区活动,以科学发展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经济开发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转变。坚持提高质量效益与扩大总量规模相统一,发展制造业与服务业相匹配,利用外资与内资相并重,扩大国际与国内市场相结合,经济、社会、生态三者相协调,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二)主要目标。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体;成为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企业转移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研发中心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资源集约型和循环型、资本密集型和高效利用型集聚区;成为履行社会责任、城乡和谐发展和推进城市化、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成为体制、机制、科技、管理等创新型体系的排头兵。

  二、基本要求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积极配合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确定开发区未来发展建设用地空间。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废弃地,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注重产业结构调整与土地使用调整的结合。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严格控制项目进区的准入条件和动工、竣工期限,严格制定土地利用结构、开发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效率等指标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实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优先考虑扩区和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区内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农村改造腾出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规划安排项目,其土地使用权收益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部留开发区。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把对外开放所形成的各种优势转化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实现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相融合,促进经济增长从资源和投资导向型向科技型、创新型和质量效益型转变。编制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建立自主创新资金投入长效机制。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高新技术产业联盟,推动设立研发机构,引导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形成高技术产业基地。设立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科学发展园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自主创新,并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大项目、高科技项目给予支持。

  (三)促进产业配套和转型升级。根据全省产业发展布局,结合各地产业特色,培植一批专业化园区。按照“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和“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思路,构建“一区多园、各具特色、关联配套”的园区发展格局。大力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优先引进符合《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的国外先进技术,重点发展制造环节中核心零部件和关键材料的生产与制造、产业价值链前端的创意、研发、设计、检测等环节的高新技术项目。通过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骨干项目,带动相关产业的集聚和配套,实现上下游企业的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鼓励发展现代物流、工程装备配套服务、信息服务、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工业咨询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有条件地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主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开展服务外包企业人员培训,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完善服务外包体系,创建服务外包基地。

  (四)带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把开发区发展与母城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依托母城,服务母城,建立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互动机制。完善东西园区互动发展措施,建立投资合作平台,支持东部科学发展园区成立投资公司,与西部开发区合作,共同开发建设产业园,争取省财政在用水、用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实现资源、建设、招商、信息等方面的互利共赢,使园区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支持开发区按照产业类别、投资国别设立专业化园区,提高产业聚集度,形成外资集聚区。加强开发区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政策功能区联动发展,建立物流信息化、物流技术应用合作关系,实现保税功能“飞地”发展。

  (五)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按照循环经济模式,对开发区企业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探索园区集约用地、集中供热和废物集中处理方式。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新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引导企业利用国家对节能环保企业及其设备投资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循环经济和产业生态化改造效应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加强开发区环境保护监管职能,加大财政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方式吸纳社会资金,重点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企业节能减排主体作用,推动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培育一批污染物排放量少、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显著的示范企业,推动开发区创建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建立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管理体制为目标,完善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保持其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高效性。强化开发区管委会在城市规划建设、土地开发管理、环保市容管理、项目审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税收管理、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以充分授权的“一站式”服务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环节和减少审批项目,加快推行网上备案和网上审批。创新招商引资体制,逐步建立政府规划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招商引资新机制,提高招商引资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水平。继续推进开发区土地使用、干部管理、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以及投融资体制创新。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在开发区管委会和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推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电子化、网络化手段,提高服务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国际化水平。各市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域内支持开发区发展的意见,把精简高效、务实亲善的开发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度化。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协调指导。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园区建设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3]78号),督察科学发展园区落实情况。加强对科学发展园区宏观指导工作,采取灵活有效措施,帮助解决科技、产业、土地、规划、资金、政策落实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开发区考核评价体系,制定科学发展园区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围绕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科学发展园区,研究促进开发区增创发展优势的措施意见,赋予开发区同级政府必要的管理职能,确保和不断创新开发区体制机制优势,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和管理,为开发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

  (三)加快科学发展园区建设。各开发区要正确判断和分析开发区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把构建科学发展园区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根据本意见和科学发展园区标准,制订和实施具体落实方案。通过自身努力,更好地发挥在扩大对外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符合条件的开发区,由开发区管委会向所在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转报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组织验收后批准为省级科学发展园区。各市外经贸局要加强对争创科学发展园区工作的指导,主动服务,为开发区排忧解难,为开发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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