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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信息技术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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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全省信息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产业集群化发展,我委制订了《山东省信息技术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鲁信产规字〔2006〕219号)同时废止。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

 

山东省信息技术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信息技术产业是国民经济中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是经济增长的“倍增器”、发展方式的“转换器”和产业升级的“助推器”,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设特色山东省信息技术产业园,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产业聚集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发挥产业聚集、辐射与带动效应,打造区域产业品牌,拉长产业链条,加快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为规范山东省信息技术产业园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等工作,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信息技术产业园是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信息技术产业专业领域产业特征、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信息技术产业聚集度达到一定水平、经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的产业园区。

第四条  山东省信息技术产业园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体现特色、发挥优势、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实事求是、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信息技术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经信委负责山东省信息技术产业园的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对本市经认定的山东省信息技术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  经认定的产业园须设置相应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经济运行与统计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山东省信息技术产业园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息技术产业园企业聚集度高,产业特色突出。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人才优势明显。拥有省级(含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或者重点实验室。

(三)信息技术产业园管理机构健全,须编制园区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统计指标体系和协调发展机制,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

(四)信息技术产业园内企业全部纳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范畴。

(五)信息技术产业园的建设及发展环境优越,基础设施完善。当地政府为产业园发展建立有效的扶持政策、措施及加快发展的机制。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   申报信息技术产业园遵循自愿的原则。

(二)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信息技术产业园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

(三)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省经信委提出申报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信息技术产业园产业基本情况;

(二)信息技术产业园产业三年发展规划;

(三)信息技术产业园内骨干企业情况介绍及近两年经济运行报表(含生产报表和财务报表);

(四)省级(含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或者重点实验室认定证明的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六)上述申报材料要求同时提供三份纸质及电子版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

省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核专家组,依照认定条件对信息技术产业园进行实地考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发展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由审核专家组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报省经信委审定。

第十三条  认定授牌

省经信委对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产业园认定批准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和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信息技术产业园列为工作重点,在规划、政策、信息、宣传等方面做好宏观引导和服务。经认定的信息技术产业园享受在项目资金、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信息技术产业园内重点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的,优先给予支持。省经信委将积极推荐并优先组织山东省信息技术产业园申报国家级信息技术产业园。

第十五条  各市要加强对当地信息技术产业园的行业管理,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园区建设。积极研究制定本市配套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和相关配套资源。各市要建立园区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信息技术产业园应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园产业发展情况和年度经济运行统计报表通过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经信委。

第十七条  信息技术产业园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于不达标的,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对已经授牌的信息技术产业园,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济运行统计(年度)报表不及时、不全面或拒绝申报的,将予以警告,对情节严重的予以摘牌。

第十九条  省经信委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三年对山东省信息技术产业园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信息技术产业园 办法 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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