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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出台新型孵化器扶持办法

摘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提升区域自主创新核心竞争,苏州高新区近日出台《关于发展新型孵化器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对经认定的新型孵化器,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连续支持3年。

    《办法》将进一步鼓励高新区各类投融资机构、高成长企业、社会组织、企业家、专业团队以及高校、研究院所等各方力量在区内开展创新型团队和企业的集聚、孵化和培育工作,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大众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新型孵化器,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服务空间。

    《办法》明确,对经认定的新型孵化器,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连续支持3年;每年按实际需求给予不超过50元/平米/月的办公用房支持,最大面积不超过2000平米,连续支持3年。对经新型孵化器孵化培育出的企业,落户在高新区的,自注册日起2年内获评省、市、区三级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管理主体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3年内获评国家千人计划、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管理主体5万元的奖励。对经新型孵化器孵化培育出的企业,落户在高新区的,自注册日起2年内,一次性获得股权投资50万至100万100万至200万、200万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管理主体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青年大学生、企业高管、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等在高新区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职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对于高新区新型孵化器内的个人、团队和企业,给予以下支持政策,包括:由新型孵化器推荐的个人、团队和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创业大赛,获得奖励的,给予同等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年内已获得同类奖励的个人、团队,仅在高新区新型孵化器内进行成果转化的,享受同等待遇;对一次性获得股权投资50万至100万、100万至200万、200万至500万、500万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新型孵化器内的企业获得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按1: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使用权所得的收入,500万以下的免缴企业所得税,500万以上部分减半缴交;将进一步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学生(含在校生和毕业2年以内的毕业生)在新型孵化器内自主创业。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奖励或获得股权投资的,经新型孵化器推荐,可另外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支持。

    《办法》同时明确,由新型孵化器孵化培育出的企业,落户在高新区内的,视同新成立的进区企业,享受区科技政策的支持。对落户到省级及以上孵化器或科技城的企业,参与高新区科技信贷的,自入驻日起3年内视同入驻国家级孵化器,按《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短期贷款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给予支持。新型孵化器内的入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此外,《办法》还支持注册在高新区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入驻区内新型孵化器内的企业进行投资,对于投资于企业首轮股权融资的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投资机构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0万元。 支持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路演、创业大赛、辅导培训、主题演讲、经验交流、产品展示等活动,经审核给予主办单位总活动经费50%的支持,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鼓励各街道、各板块的企业利用空置房屋建设新型孵化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各类创新孵化培育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新型孵化器,获批国家级或省级新型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并享受相应国家级、省级新型孵化器的税收减免政策。

    新型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全年受理,全年3次集中认定;所有的资金申请,各新型孵化器管理主体应于当年4月、8月、11月底前统一提交至区科技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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