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2、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5、城市总体规划要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10、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11、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2、城市总体规划要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13、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4、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