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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

导读: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根据国家对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区域规划和合理组织区城城镇体系的基础上,按城市自身建设条件和现状特点,合理制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发展性质、规模和建设标准,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布置城市道路和交通运输系统,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最终使城市工作、居住、交通和游憇四大功能活动相互协调发展。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建设规划一般为5年,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性规划。

    定义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内容

    1、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确定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选定城市用地,确定规划范围,划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区,综合安排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生活居住、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绿化等用地。

    3、布置域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运输枢纽的位置。

    4、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与布点。

    5、确定城市主要广场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干道断面、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及标高。

    6、提出给水、排水、防洪、电力、电讯、煤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7、综合协调人防、抗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

    8、旧城区的改造规划。

    9、综合布置郊区居民点,蔬菜、副食品生产基地,郊区绿化和风景区,以及大中城市有关卫星城镇的发展规划。

    10、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安排建设用地和建设步骤。

    11、估算城市建设投资。城市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科学工作。既要立足于现实,又要有预见性。随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也须进行不断修改和补充,故又是一项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

    总体规划中应附有图纸和相应文件如下:

    1、城市现状图。

    2、城市用地评价图。

    3、城市环境质量评价图。

    4、城市规划总图。

    5、城市各项工程系统规划图。

    6、城市建设规划图。

    7、城市郊区规划图。

    8、总体规划说明书(包括投资估算)。

    根据城市的不同规模、性质和特点,规划图纸可以适当合并或增减。图纸一般为1∶5000或1∶10000的比例尺,城市郊区规划图用较小的比例尺。

    调查

    现场踏勘或观察

    这是城市总体规划调查中基本手段,可以描述城市中各类活动与状态的实际状况。主要用于城市土地使用、城市空间使用等方面的调查,也用于交通量调查等。

    抽样或问卷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针对不同的规划问题以问卷的方式对居民进行抽样调查。这类调查可涉及到许多方面,如针对于单位,可以包括对单位的生产情况、运输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的评价,也可包括居民对其行为的评价等,如针对于居民,则可包括居民对其居住地区环境的综合评价、改建的意愿、居民迁居的意愿、对城市设计的评价、对公众参与的建议等。

    访谈和座谈会

    性质上与抽样调查相类似,但访谈与座访会则是调查者与被调查者面对面的交流。在规划中这类调查主要运用在这样几种状况:

    1、针对无文字记载也难有记载的民俗民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对历史状况的描述。

    2、针对尚未文字化或对一些愿望与设想的调查,如对城市中各部门、城市政府的领导以及广大市民对未来发展的设想与愿望等。

    3、在城市空间使用的行为研究中心的情景访谈。

    文献资料的运用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所涉及到的文献主要包括:历年的统计年鉴、各类普查资料(如人口普查、工业普查、房屋普查),城市志或县志以及专项的志书(如城市规划志、城市建设志等等)、历次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规划所涉及到的一层次规划、政府的相关文件与大众传播媒,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等。

    战略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城市总体规划内容,侧重于研究城市发展的战略性的原则问题,并对此作出长远性、轮廓性安排,另以分区的规划指导局部的具体的建设。如英国自60年代后期起,以结构规划与局部规划代替传统的总体规划;美国在60年代后采用综合规划。这些规划主要是规定城市发展的目标和达到目标所采取的方针政策与途径,包含社会、经济、建设、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并以“区划”来指导土地使用。联邦德国1976年起则采用战略性的城市发展规划和较为具体的建设指导规划(包括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分区建设规划)相结合的规划体系。在方法上,系统工程等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已开始应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日本的城市规划:日本城市规划的运作过程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和城市开发计划。

    城市土地使用

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分为地域划分、分区制度和街区规划三个基本层面。每个层面的土地使用规划都包括发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规定二个部分。发展政策制定发展目标及其实施策略,不具有直接管制开发活动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制定管制规定的依据。

    城市公共设施

    城市公共设施包括交通设施、公共开放空间、教育、文化、医疗和社会福利设施。这些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涉及到建设省和其它部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和私有机构,都要纳入城市规划的统筹考虑。

    城市开发计划

    较大规模的城市开发计划无法完全依赖土地业主的开发意愿,因为日本的土地产权较为零散,地块规模较小,使开发商难以实施较大规模的开发计划,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运用各种法定措施(如划定土地有效利用地区和城市再开发地区),确保城市开发的整体性和避免城市无序扩展。根据城市更新法,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都要编制城市更新计划作为城市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

    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城市各建设项目,采取适当的城市布局结构,并落实在土地的划分上;要妥善处理中心城市与周围地区及城镇、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新建与改建、当前与长远、平时与战时、需要与可能等关系,使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步骤、内容相协调,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要注意城市景观的布局,体现城市特色。发展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科学规划

    加强高新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主体功能区以及产业布局规划的充分衔接,既要高起点、高标准制订发展规划,又要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发展。

    聚集发展

    推动高新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资源向高新区集中,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等优势,把握市场需求,推动同业集聚和产业协作,实现区内产业错位发展,积极发展关联性强,集约水平高的产业集群和特色鲜明的区域产业品牌。

    创新发展

    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的有效运行模式。支持高新区建立区域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孵化器,搭建产学研联合创新平台,形成技术创新强势聚集区。

    可持续发展

    充分发挥高新区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功能,切实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整合产业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扎实推进节能降耗。

    步骤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为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政府部门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就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结构、规划标准、各项工程系统的规划等重大问题提出原则意见,再据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资料调查

    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搜集、调查的主要基础资料有:

    1、城市自然条件和历史资料。如地形、气象、水文、地质、地震、城市历史沿革等资料。

    2、技术经济资料。如矿藏、水资源、燃料动力资源、农副产品等资料;城市人口资料,土地利用情况;工矿企业、对外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卫生、金融、商业服务业等部门的现状和发展资料。

    3、城市现有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园林绿地、名胜古迹等资料。

    4、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如环境监测成果,废气、废水、废渣、城市垃圾等及其他影响环境的因素(放射性污染、噪声、振动等),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等。

    方案比较

    在研究论证城市发展依据和选用适宜的各项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的基础上,从城市与区域的有机联系、城市干道系统和空间布局的协调合理等方面着手,结合工程系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因素,对城市总体布局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以便就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作出综合评价,选择符合实际条件的较优方案。

    征询意见

    规划编制过程中,可采取调查会、展览会、评议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为抉择的参考。

    审批

    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在上报审批之前,必须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直辖市的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 100万以上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辖的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如确需修改,应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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