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国养老服务业
(一)概况
法国早在1985年就成为老龄化国家,是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国家之一,并且65岁以上人口一直保持着大幅增长,老龄化问题十分突出,这使得法国政府不得不重视养老问题。
(二)养老模式
居家养老为主
(三)养老机构类型
数据来源:2014年法国养老市场和养老体系报告
(四)主要措施
表1 法国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措施
措施 |
内容 |
制定国家发展计划 |
2005年,法国政府启动家庭服务业促进计划,将包括养老服务业在内的家庭服务业纳入国家发展战略规划 |
制定面向老年人的政策法规 |
2007年,法国政府通过了面向老年人的两项全国养老规划《安度晚年2007-2009》和《高龄互助2007-2012》 核心内容: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确保居家养老和养老机构养老的连续性,以应对人口迅速老化的挑战 |
成立专门服务管理机构 |
2005年6月全国家庭服务署成立,负责领导和协调家庭服务市场及通用服务券的发展,推动创立全国性的个人服务协会 |
鼓励使用养老服务券 |
2006年法国政府在全国推行包括养老服务券在内的通用服务券 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服务券领域的服务质量和服务供给 |
大力发展养老机构 |
养老机构分公立机构、非营利机构和营利性机构 对在公立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机构养老的老人,政府承担90%的养老费 对在营利性机构养老的老人,政府每年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贴 |
实行严格的许可和评估制度 |
只有通过家庭服务管理局审核的优秀企业,才有资格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养老机构等福利机构所提供的服务由医疗福利机构评估署进行监督 |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
政府制定严格的培训计划 鼓励社会人员参加培训 将技能培训与大学教育接轨 支持并引导培训基地 |
资料来源:根据网络资料整理而成
二、日本养老服务业
(一)概况
日本是亚洲率先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也是全球老龄化率最高的国家。1970年,日本65 岁以上的人口占比达7.06%,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2007年迈入“超老龄化社会”。数据显示,2014年日本总人口1.27亿,65岁以上老年人占比达到26%,预计到2030年,老年人口比例将超过30%。围绕养老产业,日本形成了以养老服务为核心的养老服务产业链,涵盖了与老年人相关的住宅、金融、家政服务、器械用品、文化,生活用品等众多产业。
(二)养老模式
以家庭或亲属照顾为主,公共福利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的养老服务为辅的养老体系。
(三)养老院机构类型
日本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满足不同身体状况的老年人进行选择。
1、看护型养老院
对象——供身体不便和患病老人。
此类养老院通常与医疗机构有固定协作关系。
2、住宅型养老院
对象——身体状况正常的老人。
院方寻找上门看护,企业提供临时看护服务。
3、健康型养老院
对象——身体健康的老人。
院方负责打理老年人的日常家务,但不负责照顾入住者的日常起居。
(四)主要措施
颁布与修订各项法律法规;
日本先后制定了《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和《老人保健法》、《护理保险法》等法律政策,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
建立社区老年服务制度;
推出“介户保险”;
建立庞大的专业队伍,实行严格考核;
发展老年教育;
日本开办了“老年班”和老年大学。
三、英国养老服务业
(一)概况
1965年,英国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各项保健措施的完善,英国的老年人口不断增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根据数据显示,2000 年其老龄化水平已达到 20.8%;到2050 年,这一比例将会上升到 28.8%。英国逐渐形成了贝克斯希尔、海斯汀等著名的“老年人城市”。
(二)养老模式
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为主。
(三)服务机构类型
表2 英国养老服务机构类型
类型 |
对象 |
内容 |
特点 |
居家养老服务 |
活动不太方便的居家老年人 |
照护者每天几次或者每周几次的进行上门服务,包括助洁、做饭、穿衣、个人照护、送餐上门等生活服务,以及注射、吃药等一定医护服务 |
成本低 由公立或者慈善机构提供 |
日间照护服务 |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短期照护 |
包括日托或者短时间的托养 为术后老年人提供短期护理服务 |
根据需要可以是照护几个小时或者几天的服务,形式方便、灵活 |
老年公寓 |
生活基本能够自理的老年人 |
公寓有医疗、保卫人员,配有紧急呼叫装置,相对独立 |
一般是平房或者是专门建的养老院 适合大部分的老年人 |
养老院 /护理院 |
生活自理能力较差 缺乏家庭支持的老人 |
不带医疗服务的养老院(为老人提供日常的生活服务) 带医疗服务的护理院(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护服务和专业的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等) |
照护工作量大 带有一定的专业性 |
资料来源:根据网络资料整理而成
(四)服务供给主体
地方政府
民营机构
慈善组织
四、经验借鉴
(一)发挥多个服务主体作用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政府在养老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机构、慈善机构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他们所提供的服务更具有针对性,也更符合市场规律。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慈善组织、社会机构以及个人举办的机构大于政府举办的机构,如美国、加拿大等。鼓励民营机构、慈善组织发展养老服务,一方面可以有效减轻政府压力,另一方面进一步丰富了养老服务的种类,从而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强化居家养老的作用
从对法国、日本、英国养老服务业的分析来看,居家养老模式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我国的国情来说,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从经济发展阶段来看,政府财政在全面发展以机构养老为主的老年人福利事业尚存在很大的困难。从老年人的心理来看,老年人大多数还是更愿意在熟悉的地方生活,而且机构养老容易让老年人面对生离死别,产生较大心理波动。
(三)形成多层次的养老机构体系
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各异,对养老机构的需求存在差异性。养老机构的建设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不同需求,提高护理型、助养型、居养型等养老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形成具有对性的多层次养老机构体系,如日本、英国等国家分别针对不同情况的老年人建立起多类型的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
(四)建立完善的法律和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业面临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标准化问题。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但是我国仍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和标准体系。英国政府陆续出台了《国民健康服务法》、《国民保健法》、《全民健康与社区照顾法案》、《国家老年服务框架》等,日本在这方面做得也相当出色。我国亟需从机构建设、服务内容、管理与评估等方面形成法律和标准体系,为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提供保障。
(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
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对养老服务也有着特殊的需求,这就要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当的素质。目前,我国养老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据估算,我国目前需要超过1200万养老护理人员,但是全面从业人员不足100万,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仅约为2万人。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加强护理人员的从业人员培训,加大对养老护理人才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