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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示第一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资格名单

摘要: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产函〔2016〕320号),经评审,现将第一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资格名单(含获得第一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资格的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公示如下(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列):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产函〔2016〕320号),经评审,现将第一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资格名单(含获得第一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资格的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公示如下(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列):

河北  “21世纪避暑山庄”文化旅游产业园区

吉林   吉林省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

浙江  杭州市白马湖生态创意城

江西  景德镇市陶溪川文创街区

山东  台儿庄古城文化产业园(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

湖南  湘潭昭山文化产业园

广东  广州北京路文化核心区

重庆  重庆市南滨路文化产业园

云南  建水紫陶文化产业园区

甘肃  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

公示期为7天(自公示之日起计算)。如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反映情况。反映的情况要具体详实,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异议受理单位: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010-59881793,59881617

传真:010-59881793

电子邮箱:chanyesi@mcprc.gov.cn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引导、规范文化产业园区健康发展,在总结现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基础上,文化部决定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本方案所称文化产业园区,是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为文化企业集聚发展、资源集约利用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是文化部根据“十三五”时期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在全国创建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发展特色鲜明、创新能力突出、配套服务完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示范园区,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和规范各级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健康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进一步促进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提高区域文化产业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实现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创建原则

价值引领,内容导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引导和鼓励创作生产内容健康向上、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政策激励、科学管理、协调服务、完善基础设施等方式,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引导创意、技术、资本、人才、信息等在市场机制作用下集聚发展,提高各种资源要素的配置水平和利用效率。

统筹规划,集约发展。根据“十三五”文化产业发展目标和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整合利用现有文化产业园区等资源,高起点、高标准开展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盲目投入和低水平、同质化建设,避免“空壳园区”、“僵尸园区”现象。

突出特色,辐射带动。立足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基础和资源禀赋,明确发展定位,形成主业突出、前景广阔、特色鲜明、生命力强的文化产业园区发展模式,形成示范效应,辐射带动区域文化产业整体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三、创建要求

(一)创建主体

以地市级(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统筹推进当地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并提供保障支持。创建主体应在辖区内确定园区边界范围,并在创建方案中予以明确,一般不得将创建范围确定为整个行政区域。

(二)基本条件

1. 园区所在地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居于所在省(区、市)前列,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创建积极性高,并已将该园区列为政府重点建设或支持项目;

2. 已制定清晰的园区发展规划,规划内容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等各项相关规划,并得到当地政府批准,不存在违规占用土地、重复建设和项目建设停滞、大量土地闲置等问题;

3. 园区社会效益显著,始终坚持正确的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导向,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参加公益活动、提供内容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

4. 园区以演艺娱乐、动漫、游戏、游艺、数字文化、创意设计、文化旅游、艺术品、传统工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等为重点领域,有明确的优势行业和发展定位,已集聚不少于100家文化企业,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园区内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总收入、总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突出,在本省(区、市)处于领先水平;

5. 园区区域范围明确,基础设施较为完善,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50%;

6. 园区有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运转良好。

四、主要任务

创建工作应立足当地文化产业发展优势和工作基础,按照自身发展定位,围绕以下任务开展创建工作。

(一)制定实施创建方案。根据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在分析优势条件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做好园区发展的顶层设计,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支持措施和推进计划,形成创建方案。

(二)建立政策保障制度。当地政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园区软、硬件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创建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服务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估考核机制,为创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健全运营管理机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起文化、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国土、金融、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指导支持,专门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园区运营管理职责明确、协同推进、管理完善、服务到位。

(四)建设公共服务体系。有效整合文化产业公共服务资源,为园区内文化企业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提高整体服务能力,发挥综合效益。

(五)完善统计监测机制。建立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监测系统,完善数据采集、分析和推广应用机制,及时掌握和报送企业发展情况,为发现问题、优化服务、考核绩效、总结模式、推广经验提供支持。

五、创建周期

创建周期为3年。从2016年开始,分3批开展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期满验收合格的,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六、工作程序

(一)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创建申请和创建方案。创建方案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向文化部报送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推荐函》和创建方案。每省(区、市)每批申报名额不超过1个。

创建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创建条件。包括园区的四至范围、发展沿革和现状、产业基础、空间和功能布局、管理机构情况,以及创建优势和可行性分析;

2. 发展规划。包括发展定位、主要目标、优势行业、重点任务、具体举措、预期效益等,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发展规划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任务举措要可落地实施,可验收检查,可总结推广。

(二)组织评审。文化部组织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三)确定资格。文化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示范园区创建名单并公示。

(四)验收命名。列入创建名单的园区在文化部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创建工作。3年创建期满,文化部组织专家根据验收方案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方案由文化部另行制定)。经专家审查合格、文化部研究决定通过验收的,在文化部政府网站公示7日后,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未通过验收的,1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仍不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

(五)动态管理。文化部将对已命名的示范园区进行考核,对后续工作保障不力、有明显退步、在一定期限内经整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撤销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

七、工作机制

建立文化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创建主体联动的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和推进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督促检查各园区创建方案落实情况和组织验收,并对示范园区实施动态管理。

(一)文化部

统筹指导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确定申报条件和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创建申报和评审工作,审核批准创建名单和创建方案;

2. 指导创建工作,推动各地区、各园区之间开展交流合作,研究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经验;

3. 检查验收创建情况,确定示范园区命名名单,对已命名示范园区实施动态管理。

示范园区创建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承担。

(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负责统筹本省(区、市)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 对本省(区、市)申报的创建方案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考察,经严格程序研究确定后,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上报文化部;

2. 督促指导本省(区、市)创建工作,突出创建过程,定期评估创建效果,确保创建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并及时向文化部反馈创建工作进展和创建期间的重大事项;

3. 对本地区创建园区出具验收评估意见,对已命名示范园区开展日常管理。

(三)创建地政府

具体负责本地区示范园区创建和后续发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 制定本地区创建方案,组织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

2. 在资金、土地、人才、审批等方面对本地区示范园区创建和发展工作给予支持,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3. 监督本地区创建工作进展,对园区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八、激励机制

(一)通过验收的创建园区,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二)对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内文化企业、项目,在推荐申报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鼓励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引导资金、投资基金等对示范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进行重点支持。

(三)支持示范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建设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国家文化产业项目服务平台及相关重点项目库支持和服务范围。

(四)支持示范园区管理机构及园区内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文化部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和培训活动。支持组织开展示范园区之间的交流活动,推动示范园区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事项

(一)现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保留称号,但需按照本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和任务进行优化提升,接受考核和动态管理。

(二)现有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可按本方案申报创建示范园区,不占所在省(区、市)申报指标,文化部将在确定创建资格时予以优先考虑。试验园区申报创建并验收通过后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验收不通过或3批内未申报创建的,取消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称号。

(三)本方案正式印发后,文化部暂不再开展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工作。现有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保留称号,并继续按照原有规定进行管理、巡检和支持服务。其中符合条件的集聚类基地可按本方案申报创建示范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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