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那么,高质量发展从何而来?污染防治又如何推进?其实,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主旋律唱响已久,但转型的步伐并不轻快,有痛、有困惑,更有需要克服的误区。
误区之一:企业将转型升级简单等同于设备更新换代
“不转等死,乱转找死”成了许多企业特别是传统制造业的困惑心理的真实写照。而将转型升级的视角囿于简单的设备更新换代是部分企业认知误区之一。“重设备更新轻技术改造、重简单模仿轻自主创新”的情况在传统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表现比较普遍。
尽管设备更新换代是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必要环节和重要内容,是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劳动生产率提升的有效途径;但是,设备更新未必能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短板与硬伤,如粗放的发展方式、对资源的过度依赖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甚至也未必能改变产品低附加值问题。比如以做贴牌为主的纺织服装行业,即使通过设备更新大大提升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但仍无法改变低附加值的现实,无法改变在市场定价中的被动地位。某种意义上,企业在发展模式方面转型的重要性更甚于简单的技术层面的转型升级。
企业转型升级包括在国家宏观产业政策调控和环境整治下的被动转型升级,也包括企业自我发展的主动转型升级;但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通过技术改造、自主创新来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核心竞争力和附加值才是根本路径,并通过管理体制创新,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应变能力,获得稳健持续的发展根基。
误区之二:企业将转型升级简单等同于做大规模
传统企业在转型升级中存在的另一认识误区,就是片面注重规模扩张,一味追求多元化、大而全,搞所谓的全产业链;而缺乏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的观念,忽视在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方面的资源投入。
其结果是,粗放发展的模式依旧,高消耗、高排放与高污染的问题没有根本性改观,产品依然缺乏核心竞争力,依然缺乏市场定价能力,依然处于低附加值状态。一些企业因为盲目扩张、滥用杠杆,进行跨业、跨界经营,甚至进入自己完全不熟悉的领域,结果管理跟不上,资金周转跟不上,出现了所谓的“融资难”,持续发展面临困难。
需清楚的是,没有质量内涵的规模扩张本身是与转型升级相悖的,而且是非常危险的。企业应始终把质量放在经营发展的首要位置,不仅包括产品质量,还包括资产质量、管理质量、服务质量等;应从“争地盘、铺摊子”的外延式扩张向“重创新、强内功”的内涵式收敛转变。
误区之三:金融机构将传统产业简单地等同于夕阳产业
近年来,在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市场需求萎缩、成本上升等多重压力叠加下,传统产业特别是纺织、印染、造纸等行业处于市场低迷状态,效益滑坡,风险上升,因此被一些金融机构视为夕阳产业,在信贷导向上将这些行业列为控制类或关注类行业,采取上收授信权限、提高信贷门槛、控制增量压缩存量等“一刀切”的信贷政策,市场中时常传来传统行业企业融资难的呼声,客观上增大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难度和风险。
“只有夕阳企业,没有夕阳产业”,这已是被广为接受的理念。其实,即使在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也存在技术先进、管理优秀、成长性良好的企业。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需要权衡的是,贯彻落实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等宏观产业调控政策的坚决性与微观信贷理性决策的关系。实行差异化信贷政策,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不搞“一刀切”,始终是金融机构应坚持的原则。
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密切关注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动态,既要高度关注和防范产能落后和过剩行业的潜在金融风险;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立足于当地实际,积极支持传统行业的转型升级。当然,这对金融机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无疑是严峻的挑战。
作为金融机构,需要明确的是,如果简单地将传统产业视同夕阳产业,简单化地采取“一刀切”信贷政策,不仅对整个经济的协调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不利于存量金融风险的化解,而且也将使金融机构自身失去市场机会、失去稳定的客户群和长期发展的根基。
误区之四:地方政府将集聚入园简单等同于转型升级
毋庸置疑,集聚入园模式能很好地解决传统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产业链条不够健全、产品研发协作不够紧密等问题,实现信息、技术、劳动力等各种资源要素的聚集,进而推动集聚区内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但是,集聚入园并非产业转型升级的唯一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在排放方面的特点、处理排放物方面的技术要求也各有差异,因此不应拘于一种模式。如果企业能满足淘汰过剩、落后产能及环境整治等政策要求,且自身条件允许,就地实施转型升级也未尝不可。
并且,即使在集聚入园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将集聚入园简单地等同于搬迁入园。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忽视了入园企业产能技术内涵的提升,追求形似而非神似,弱化了产业调控政策效果。如某地政府部门为落实国家环境整治期限要求,推动大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在实际执行中,基于地方税收、就业等方面的本位主义考量,对该淘汰的并未坚决淘汰,而是允许被整治企业采取简单拼凑方式,三、四家甚至七、八家企业拼凑成一个所谓的共同持股的企业,形式上达到排放、用地等总量指标要求。
二是忽略了企业新旧产能的衔接与转换,使企业面临搬迁成本的压力。一些地方政府在推动企业搬迁入园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入园企业新旧产能的衔接与转换问题。由于搬迁企业旧厂房的土地成本高、出让手续繁琐等原因,土地盘活处置困难重重,而政府相应的引资规划、项目不匹配,造成搬迁企业原有土地、旧厂房等资产闲置,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上述误区的存在,无疑使集聚入园的效果大打折扣,在企业新旧产能转换过程中,旧产能所占用的信贷资源难以退出,而新产能所需要的配套信贷资源因抵押担保等不落实而难以跟进。特别是多家企业拼凑入园模式下,信贷资源根本就无法与新的主体对接。
误区之五:地方政府将产能转移简单地等同于产能淘汰
尽管《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对淘汰的落后和过剩产能有明确的处置要求,但现实中,一些该被淘汰的企业和产能却采取产能转移异地的方式实现“胜利大逃亡”。
一些地方政府,对该淘汰、关闭的企业及产能,并未严格按规定就地坚决淘汰关闭,对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未按规定作废毁处理;而是任由企业自找出路,甚至主动帮助企业联系出路,让企业整体或将生产端转移至周边的地区,甚至将此视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的举措与成效。
这种做法,从一省一市(县)的角度看,的确实现了一定时期的去产能和环境整治目标;但是,若将视野放大到全国, 则是一种不负责任、缺乏全局观的表现。这些落后和过剩产能、环境不达标的企业(产能)在地域上的转移并不能从整体上达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整治环境的目标,或者可称之为 局部出成果、整体无效益。
而且,这些落后和过剩产能、环境污染的产能之所以得以转移,往往是因为周边接收地区出于招商引资目的提供了低门槛和优惠政策。这不仅在引入地区埋下了新的环境隐患,对转移的企业本身而言,也未尝不是自我“掘坑”的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在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过程中,现行的政策可能被异化而催生新的产能过剩。一些地方、一些企业利用国家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后,允许等量或减量上新项目”的政策,通过淘汰小项目、新上大项目,或淘汰一个项目、新上若干项目的手法,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变相上新项目。而现行的“总量减排”某种程度上弱化了标准的统一性,或客观上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在环保门槛方面的差异性,也使得落后、不环保的产能得以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