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府办发〔2010〕11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彭水自治县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
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后劲,加快推进“两县一点”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凡县外投资者(企业、公司、集团)将企业营运总部或科技创新研发中心、商品采购配送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地区营运分支机构,在我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新的企业,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代理注册登记、申领填开发票、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依法将所创税收缴纳在我县的,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一)企业纳税奖励。以总部经济企业为单位,按纳税分档给予企业纳税奖励。纳税分档和奖励标准:凡年创县级实得税收在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上限100万元,下同)的,按实际额35%的标准给予奖励;凡年创县级实得税收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实际额40%的标准给予奖励;凡年创县级实得税收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45%的标准给予奖励;凡年创县级实得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按55%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季兑现,具体以每季度实际纳税额的对应档次分别计算,满一年后拉通计算全年对应档次的奖励资金。
所称县级实得税收,指企业所缴纳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之和。
(二)个人纳税奖励。总部经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下同),在我县所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40%部分,年终等额奖励兑现到个人。
(三)租赁装修补贴。一是总部经济企业租赁主营业务用房,按年租金的50%给予三年租金补贴,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二是总部经济企业装修租赁主营办公用房,按每100平方米给予5万元的装修补贴。在实现协议纳税目标后一次性兑现。
(四)房产购置补贴。在我县购买办公用房的总部经济企业,按购房所缴纳税费的县级实得税费给予购房补贴。其高级管理人员及派驻人员(不含彭水籍)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所缴纳税费的县级实得税收给予个人购房补贴。
(五)科技研发资助。对实施产品科技研究开发的总部经济企业,经申请并经县科委等部门审查批准后,可获得5—2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科技研发无偿资助。对获得专利的,按《彭水自治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彭水府办发〔2009〕8号)给予资助与奖励。
(六)贡献表彰奖励。对年创县级税收5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按上年缴纳县级实得税收的1%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创县级实得税收获前20位的总部经济企业,颁发总部经济特别贡献奖牌,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宣传;对为彭水县获得研发生产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国家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县级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创县级实得税收5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按上年缴纳县级实得税收的3%给予总部经济企业法定代表人总部经济特别贡献奖励;对年创县级实得税收获前5位的总部经济企业法定代表人,颁发总部经济特别贡献荣誉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一)本优惠政策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总部经济△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