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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建设项目入园进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环保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69号).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环保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69号),以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1〕308号)、《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的通知》(苏环办〔2011〕374号)精神,切实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除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和污染隐患,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强与规范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就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建设项目入园进区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机制。现有或拟规划建设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均应立即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2012 年底前通过相应环保部门审查。国家级开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组织审查;省级开发区以及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重金属等重污染定位开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省级有关部门设立的特色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园区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设立该产业园区的市、县同级环保部门组织审查。
二、建立产业园区规划跟踪环评机制。规划环评批复满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应立即开展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产业园区的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以及新设立和升格的产业园区,应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
三、建立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规划环评是项目环评的基本依据,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入园建设项目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应与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查意见协调相符。
对已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产业园区,在进行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并根据产业园区的产业性质、功能定位、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要素,有选择的准入。原则上不再受理审批产业园区以外布局的新建项目和需要新征土地的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文为准;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各级产业园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批准文件报送环保部门备案。(附件:部分丹阳市政府批准的镇工业集中区规划批文)
四、建立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机制。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气、风险应急等设施,应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产业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纳入当地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五、建立督查处罚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加强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力度。从现在起,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均应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按规定应进行环评(含跟踪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环保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受理审批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产业园区存在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能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环境风险隐患、环境信访突出等问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整治,未完成限期整治任务的,实行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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