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中成片棚户区也要改造
城市棚户区改造
《意见》提出,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县(市)、区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县城建设工作相结合,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意见》提出,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井陉矿区等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鼓励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通过实施改造,盘活企业资源,壮大企业实力。
国有林业棚户区改造
按照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快推进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非集中成片无计划可自行改建
《意见》规定,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实行拆除新建的,按照房屋征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对于非集中成片、近期无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在规划许可前提下,允许产权人自行改建(扩建、翻建)房屋,解决居住安全。新建住房总套数原则上应与原套数一致,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原有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2倍以下(含1.2倍),新建的住房原产权性质不变。
对于位置偏远、压占道路红线、规划为公益用地等开发价值较低的D级危房区,不能单独改造或与周边项目合并改造的,由县(市)、区政府以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征收,也可以异地安置。
棚户区项目须统一规划连片改造
《意见》提出,为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整体性和可控性,减少插建,棚户区项目实行统一规划,连片改造。单栋、小规模的地块不能单独改造的,可并入相邻项目一并改造。因地制宜,确实难以改造的D级危房区可适当调增容积率,推动项目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合理规划,提升居住环境质量,完善功能配套设施。
C级以上危房和已经纳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项目优先列入市、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计划,D级危房应列入近期房屋征收计划并加快实施征收。要充分尊重居民意愿,依法实施征收和补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市、县政府将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全部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除上述资金渠道外,市、县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市、县财政依据自身条件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享多种优惠
《意见》规定,安置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市、县财政部门应明确收费减免的具体科目和优惠幅度。
同时,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其中,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相关企业,根据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情况,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外的配套部分,在现有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由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部分,所涉及收费按普通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的70%收取,市、县政府可对相关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供电部分,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按照普通住宅小区整体收费标准的70%收取。除此之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什么是城市棚户区?
记者采访了解到,下列情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改造区域内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该区域列为城市棚户区:
1.经房屋安全鉴定属于C级以上危险住房;
2.房屋抗震能力低下,抗震性能达不到《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要求;
3.房屋结构简易、低矮破旧的城中村;
4.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无集中供热、供气等,消防隐患大。
市区棚户区改造如何申报?
记者了解到,市区棚户区改造计划申报有严格的程序。
首先,辖区政府将拟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交以下资料: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申请书;房屋征收计划、征收范围图(城中村项目提供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城中村改造计划,改建项目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建意见书);居民改造意向调查报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关于开展城市棚户区评定的通知,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定,出具《城市棚户区评定报告书》。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情况进行研究,符合城市棚户区评定条件、居民同意改造户数占项目总户数90%以上、项目进度基本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要求的,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原则上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达到开工条件的,计划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