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实行资格许可制度;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规定处理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五类废弃电器电子的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许可,对不符合准入资格而擅自从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处理的厂房、处理设备、数据信息系统、处理规模等做了明确规定。
循环经济指导性法律。推动我国建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规范和约束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等)